“判”①分辨、断定。②显然的区别。
“疑”①不大相信,觉得有问题。②不能解决的,不能断定的疑义。
判后答疑:简单说就是有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正文”后附页,将裁判所适用的法律结合认定的诉争事实进行更明细的说理答疑。让当事人比较地明白判决的内容和法律依据,达到案结事了,服判息诉的结果。
如:唐某在其工作的小吃店内洗碗时,有几个人闯入店内打架,在打架中唐某被人用板凳误伤头部,住院治疗将近两个月。出院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由于公安机关至今尚未抓获打伤唐某的犯罪嫌疑人,唐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多次向小吃店的老板郑某索赔未果后,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6万余元。
审理中,郑某辩称非该小吃店的店主,实际店主系陆某,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法院遂依职权通知陆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实际审理后认为,由于陆某系该小吃店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对小吃店享有支配和收益的权利。而唐某系其雇佣的工人,并在小吃店内工作时被他人误伤,唐某向陆某索赔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郑某并非该小吃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唐某的损害也无过错,唐某向其索赔无法律依据。
经核定赔偿金额后,作出判决:陆某赔偿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护理费共计两万余元,驳回唐某对郑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后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唐某作为陆某的雇员在工作场所从事雇佣活动时,被第三人误伤,遭受了人身损害,因此其可以选择要求雇主或第三人赔偿。由于实际伤害唐某的人下落不明,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直接向雇主陆某索赔符合法律规定,陆某依法给予赔偿。陆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故通知陆某参加诉讼。为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讼累和成本,不简单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