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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台法院积极探索成功审理新型案件
作者:张妍  发布时间:2009-08-04 17:21:57 打印 字号: | |
  近期,巡回法庭成功审结了我院第一起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车某,女,67岁,2005年因患脑溢血手术后留下后遗症,造成智力减退,2009年7月1日被汉中市人民医院心脑血管科诊断为老年性痴呆、智力减退、失语、生活不能自理。现因中风且胯骨摔裂瘫痪在床。2009年7月16日车某小儿子姜三向我院申请认定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由其作为其母亲的监护人,车某的二儿子姜二以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参加了诉讼。

  因之前巡回法庭尚未审理过类似案件,无例可循。案件到庭后,法庭一方面组织全庭干警着手研究,广泛查阅资料,就如何处理此类案件从实体和程序方面进行探索;另一方面立即向主管院长汇报,以得到院长指导。程序上,首先审查确定了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审查了本案诉讼参与人的适格问题:姜三符合申请人的条件,姜二作为车某的代理人是经过其他近亲属同意的,也符合法律规定。实体上,主要是收集车某智力减退、患老年痴呆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鉴定,但经医学鉴定并非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如果在周围群众中进行调查,听取群众普通反映,不进行鉴定也可以对其精神和智力状况作出正确认定的,在调查论证之后,也可以作出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定。根据实际情况,汉中市目前还没有对智力进行鉴定的相关机构。为减轻当事人的讼累,本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精神和司法为民、高效务实的要求,办案法官冒着高温酷暑先后走访了车某的邻居,召开了相关人员座谈会,并在当事人所在社区领导陪同见证下,对车某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观察,掌握了车某患老年痴呆、智力减退的基本情况。为更详细的了解情况、更充分的收集证据,办案法官还走访咨询了为车某出具诊断证明的汉中市人民医院心脑血管科的专家大夫。

  根据环环相扣的证据原则,经过充分论证,认定申请人姜三申请中陈述事实属实,汉台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宣告车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姜三为车某的监护人的判决。
责任编辑:李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