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台区法院在执行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遭到涉案标的占有人的强行阻挠,后经干警及司法警察的通力配合,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案被执行人杨静于2007年10月从申请执行人汉中常丰机械设备公司分期付款购买装载机一台。货物交付后,杨静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部分一直拖延不付。申请执行人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汉台区法院院,该院于今年4月判决杨静应支付剩余款项及违约金共计9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申请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静为躲避债务下落不明。办案干警在得知涉案装载机在汉台区白渡村某沙石场内,遂前往依法扣押。在执行现场,装载机的使用人杨辉(杨静兄长)声称杨静已将装载机转卖于他,如杨静不在场,谁都别想把车开走。办案干警耐心的解释货款未付清前转让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后,杨辉仍态度强硬,并将装载机开进水洼里阻挠扣押。分管执行的罗文宇副院长获悉后,立即指派执行一庭全体人员和法警大队干警赶赴现场。执行一庭崔岩庭长反复给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要求,杨辉及其妻谢某仍执迷不悟,并前往装载机前阻挠执行人员查封。见劝说无果,全体干警在执行庭长带领下挽起裤角,脱掉鞋袜,赤脚进入深浅不知的水洼中,对二人实施强制带离,涉案车辆也被顺利扣押。
在办公室内,办案干警对情绪仍然激动的二人再次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告知其妨碍公务的违法性质及法律责任。在法律的威严前,二人的情绪由激动转为懊悔,并诚心悔过,表示因为不懂法、不理解,才造成了阻挠执行的严重后果,并向办案干警道歉,请求谅解,表示在下一步的执行工作中一定积极配合。鉴于二人认错态度较好,该院领导决定免予对其进一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