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官的根本特征在于其人民性,因此,人民法官为人民是法官工作职责中的应有之义。新时期、新阶段下,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不断提出新要求、新期待,只有正确行使审判权,公平公正为民司法,才能更有效地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才能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和谐氛围。因此,如何在具体工作中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对人民法院意义重大。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民事、刑事等案件的一审工作,案件数量多,审判任务繁重。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矛盾开始涌现;法治化进程的加快,使得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得基层法院收案数逐年攀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与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的短缺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而弘扬人民司法光荣传统,切实改进思想、工作作风,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正是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工作难题,全面加强法院各项建设,实现人民法院工作新发展、新进步的根本保证。
一、立足本职,胸怀大局,自觉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这里“为大局服务”与“为人民司法”之间是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即为大局服务是为了最终服务于人民,而为人民司法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大局,因此,要实现人民法官为人民,就要把维民权作为服务大局的落脚点,在做足本职工作上下功夫。
首先,树立正确的服务人民观。一要把人民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根本标准,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为衡量标准,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争当人民满意的好法官,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二要切实解决对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要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浓厚感情,本着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尽职尽责地办好每一起案件,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诉讼提供便利,依法保障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问题,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司”。三要树立廉洁勤政、亲民爱民的良好形象。司法作风和廉洁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有的案件之所以群众不满意,在很大程度上是工作作风、司法形象不好等原因造成的。要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克服冷横硬烦的衙门作风,做到文明司法,热情服务;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其次,做好本职工作。立足本职工作是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基础,要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人民法院的本质就是执法办案。王胜俊院长强调:执法办案为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因此,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首先就要把执法办案这个人民法院的第一要务做好。执法办案做得好,社会和谐稳定才有保障,而只有社会的和谐稳定才是检验法院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标准。经济的发展使得各种矛盾凸显,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诉讼门槛的降低、各种司法为民措施的实施等等因素的合力使得大量案件涌向基层人民法院,基层法院的执法办案压力变得日益沉重。为此,树立正确的纠纷解决观就成为必要,即正确处理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与实际解决纠纷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权的有限性与群众诉求多样性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的关系等等。总结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即个案的案结事了,整体的社会和谐。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既要做到既依法办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做到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这就要求基层法院的办案法官,加强调研,认真思考,积极寻求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良方,胸怀全局,增强大局观念,调整办案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做好服务发展、服务人民这篇文章,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司法保障。
再次,克服错误观念。基层法院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还应在思想上克服错误观念。比如单纯的业务思想。基层法院案件多、执法办案压力大,在这种情况下,难免有这种错误观念的出现。埋头于案件,忽视思想的进步,过于关注自己的小局,不能做到胸怀大局,而没有了服务发展、服务人民的大局观念的指引,充其量只能是一名机械的办案匠,不知为谁司法、不知为谁服务, 最终将无法担负起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新要求新期望的任务。再比如无所作为的思想,同样是因为不能做到胸怀全局、胸怀人民,认为法院是专门的司法机关,与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关系不大,因此,在科学发展中无所作为,也不想作为等等。所以,基层法院对此类情况应保持清醒的认识,早发现、早克服,确保法院各项工作围绕大局部署,确保人民法官能在具体的审判工作中服务发展,树立正确的服务发展、服务人民的裁判价值观
二、公平正义,司法为民,全面落实以人为本
人民法官为人民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法官为人民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内容的本质要求,身为法官必须在司法理念、司法过程、司法行为各个方面,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意识,做到以人为本、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首先,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办案,实现公平正义。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和保障。新时期下,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要求不仅仅限于实体的公正裁判,同时还要求看的见的程序的公正、及时的公正。在具体的执法办案过程中,基层法院不能以办案任务繁重为理由,恣意践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依法律程序办案,而应一方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据法律程序办事,这样既可以有效化解矛盾、缓解冲突,还可以防止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同时,程序的公正对维护法院亲民、为民形象也有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正确处理公平正义与办案效率的关系。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案件数量大、办案任务繁重是基层法院面临的事实和难题,但这不是公正迟到的理由,一方面基层法院可以面向社会招录法官,为法院补入新鲜血液;一方面可以内部挖潜,将法院内有审判资格却未在办案一线的法官补充到一线中,增加审判力量;同时在各法庭内将庭前准备、案件分流、合议庭组成、审判案件、案卷归档等工作细化,提高审判效率。与此同时,为应对因此而导致的公正迟到,基层法院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如加大错案追究制度的力度,再比如严格实行审限跟踪制度,每月固定某日,由立案庭利用微机及局域网络对案件审限进行跟踪提示,对所有临界审限、应予警示督办的案件予以公示,以杜绝超审限案件数量,等等。
其次,扎实推进各项为民、便民措施,实现司法为民。深入开展“五进”活动、巡回审判。基层法院工作特点之一是贴近矛盾纠纷发生地。为有效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实现案件审理的最佳社会效果,基层法院应加大落实“五进”活动的力度及开展巡回审判的力度,并加强与基层组织和单位的联系,尤其是与基层调解组织的联系。
基层法院的各办案法庭定期(或不定期)派员前往山区、农村或其他巡回点,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知识,解答法律咨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纠纷当场立案,除了因当事人双方相隔较远、无法当日送达或当事人有特殊原因无法当天参加诉讼等特殊情况外,巡回法庭法官一般都能做到“就地开庭”,进行调解或宣判。人民法庭采用巡回审判工作方式,深入农村,采用相对程序简便、灵活多样处理方式,会使法官更具有亲和力。当农民不再视诉讼、法律等为“洪水猛兽”时,其纠纷就会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借助宗族等私力解决。而且人民法庭在巡回审判中通过强化诉讼调解,倡导“和为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注意尊重地方风俗习惯,自然就能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取得好的社会效果。同时巡回审判灵活机动的办案方式,也能适应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特别是在农忙时节,通过实现弹性工作制,就能切实帮助农民解决生产和诉讼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巡回法庭办案中必须非常注重运用诉讼调解方法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各类纠纷,从而真正实现“定纷止争”、“息诉平判”,化解群众矛盾。因为巡回审判中所受理的案件虽然标的额不大,事实也清楚,但由于涉案当事人大都是常年甚至世代生活在一起村民,关系错综复杂。因此法官对这类案件依法判决并不难,但简单判决不但不会使矛盾化解,反而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从而出现一个纠纷的解决导致更多纠纷产生的尴尬和困境。因此,调解、尤其是吸纳基层组织尤其是基层调解组织的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对民间纠纷处理一直注重和为贵,在各地农村乡镇均设立有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发生纠纷也大都会先请人民调解员主持协商,因而人民调解组织是除当事人外对纠纷的第一知情人,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如能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往往可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而且巡回法庭到乡镇村落开庭也需要有一定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同样也需要当地人民调解组织提供方便,在长期工作协作中,基层调解组织正成为巡回审判的主要社会辅助力量。
除上述所说外,速裁法庭的设立也是很好的司法为民措施。即基层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繁简分流,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小标的额纠纷,以及家庭邻里纠纷等适合速裁的案件,结合城镇与乡村各自情况特点,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此外,要严格实行案件监督卡制度,即由当事人在案件审结时自愿填写对办案人员工作的评价意见,该评价意见要计入办案法官的考评范围。以此来加强当事人对案件整体处理情况的监督。
三、正视不足,提升能力,科学筹划自身发展
法院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人民法官人为民的关键。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大局中,一支素质过硬的法院队伍才能保证法院的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目前,基层法院队伍的司法能力、整体素质与促进科学发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的要求相比还有差距,法院队伍在司法廉洁方面还在继续发生问题,为此,必须把队伍建设作为一切工作的重点,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就此曾明确提出,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做好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基层法院队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审判队伍的综合素质,与人民法院的地位和作用不完全相适应,现行人事制度缺乏必要的激励、竞争机制,与科学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及高素质人材的要求不完全相适应;人员少、任务重、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审判工作长期超负荷运转的状况,与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效益目标要求不完全相适应;法院物质装备条件相对较差、法官待遇相对偏低,与审判工作的物质保障条件及法官的到位和作用不完全相适应。为保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贯彻落实,基层法院的队伍建设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群雁高飞头雁领,要带出一支过硬的干警队伍,关键在于有一个坚强有力的班子。基层法院的领导班子应当开阔眼界和胸襟,自觉把法院工作放在发展的全局下去谋划和思考,在确定下法院的目标和方向后,要自觉带头遵行。在工作中要大度而不糊涂,严管而不专管,要亲为而不虚为。此外,领导班子还要不断改进作风,加强廉政建设,树立领导班子良好形象。
2、突出队伍思想建设。加强理论学习,始终坚持“三个之上”,通过开展坚强有力的宗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一系列政治思想教育,影响干警,感召干警,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队伍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意识和司法为民的意识,即“思想上为民、程序上便民、实体上护民、作风上亲民”。
3、抓好队伍的司法能力和水平建设。审判业务水平的提高,是保证法院严格依法办事,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根本,要切实把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摆上重要位置,列入经常性的议事日程。各基层法院可根据各自情况,采取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提高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如集中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针对性培训个别方面有欠缺的干警、法官观摩学习庭审等等。此外,针对审判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忙闲不均的问题,应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如将综合部门中有审判资格的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派往审判一线,担任审判任务等。
4、加强廉政建设。保持清正廉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干警的基本道德期待,是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严格要求。法院工作面临着诸多诱惑,因此要自觉加强道德修养,正确处理私情与法律的关系,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所以,法院干警要严格按照《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不准”及省高院“六个严禁”的规定,处理好自己的工作圈,社交圈,生活圈。要强化内外监督机制,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始终按照人民的意志,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提高监督的合力和效能,确保干警秉公办案,严肃执法。在制度保障上,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推进法院工作长效管理,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都有据可查,有章可循。要严格奖惩,狠抓落实,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和公务活动,保证司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提高法院队伍的战斗力。